反垃圾邮件工作揭开新篇章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出台 反垃圾邮件工作揭开新篇章

2006-03-07

针对日益严重的互联网垃圾电子邮件问题,信息产业部在长期跟踪研究和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依法加强治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的和谐发展,于近日颁布出台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垃圾邮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和谐、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反垃圾邮件立法,规范电子邮件服务和使用行为,并依法进行监管和打击,是治理垃圾邮件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互联网电子邮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日益被少数人利用发送垃圾广告、进行网络欺诈、传播反动、色情信息,散布谣言、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对用户权益、社会治安、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据统计,我国网民收到的垃圾邮件数量占收到的总邮件数量的60.87%。此外,国外的垃圾邮件发送者还利用我国技术和管理的漏洞,以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为跳板向国外发送大量垃圾邮件,损害我国声誉。

信息产业部在起草制定该办法时,广泛征求了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意见,征求了互联网用户、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征求了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力求在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内,使相关规定和措施能够更加合理、有效和具有可操作性。该办法共计27条,主要包括对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行为的规范,对电子邮件发送行为的规范,垃圾邮件的举报处理流程,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从防范、追查垃圾邮件角度出发,《办法》规定: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电信监管机构登记其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建设服务系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被他人利用发送垃圾邮件;不得擅自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电子邮件地址;应当记录用户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发送IP地址等行为日志信息,供有关机关依法查证;等等。

《办法》对什么是“垃圾邮件”进行了科学、规范的界定,概括起来包括:1、未经接收者明确同意而向其发送的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2、没有在邮件标题前面标注“广告”或英文“AD”字样,以便于接收者区分鉴别的广告邮件;3、接收者之前同意,但一段时间后表示拒绝继续接收,之后发送者继续向其发送的广告邮件。除了上述具有骚扰性质的广告邮件外,“垃圾邮件”还包括:4、故意伪造或隐匿发送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真实信息的电子邮件;5、采用黑客、病毒、匿名转发等技术控制、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所发送的电子邮件;6、通过字母/数字随机组合等方式获得他人的邮件地址并向其发送电子邮件;7、传播色情、恐怖、邪教、民族歧视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8、蓄意进行欺诈、窃取信息等违法活动的电子邮件;9、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进行网络攻击等破坏他人电信网络或计算机系统的电子邮件。对于发送上述垃圾邮件的行为,轻则由电信监管机构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重则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邮件属于个人通信,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垃圾邮件,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办法》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信息产业部还将设立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中心,接收和处理用户和企业的举报。


上一条:“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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